为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三门峡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通知》(三教办〔2025〕5号)及本县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2025年卢氏县城市规划区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学校要履行相关责任,确保招生工作合法合规、平稳有序。
(二)坚持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划分区域招生,保障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含可以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就学,各学校招生区域每年随生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主和户籍所在地相结合、分批招生原则。各学校招收的适龄儿童必须在划分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并长期与监护人共同居住。
(四)坚持公办为主、统筹协调原则。推进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五)坚持合理控制班额原则。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严格控制班额,坚决杜绝起始年级出现“大班额”。
(六)坚持阳光招生原则。学校依规制定招生简章,全面推行“阳光招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招生时间及对象
(一)招生时间
1.城市规划区民办初中招生时间为7月14日至7月15日。公办学校招生时间为7月14日至7月18日,第一批次招生时间为7月14日,第二批次招生时间为7月15日,第三批次招生时间为17日至18日。
2.城市规划区民办小学招生时间为7月14日至7月15日。公办学校招生时间为7月14日至18日。第一批次招生时间为7月14日,第二批次招生时间为7月15日,第三批次招生时间为7月17至18日。
(二)招生对象
初中新生招生对象为撤并初中的乡镇小学毕业生及城市规划区小学毕业生且在城市规划区有固定住所的学生;小学新生招生对象为城市规划区有固定住所,且年满6周岁(201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批次、条件及所需材料
第一批次
(一)招生条件
1.有城关镇户口,监护人在学校招生区域内有产权房,并在产权房居住。
2.有城关镇户口,监护人在城市规划区唯一居住地是学校招生区域内直系祖辈房产,且与适龄儿童少年同户籍同居住。
3.有城关镇户口,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学校招生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
4.学校招生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当地驻军人员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组织部门选派的艾滋病帮扶人员子女、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子女、援外医疗人员子女、外来投资企业人员子女(不包含企业员工子女)。
5.育才中学、卢氏一小、卢氏二小建校时征用城关镇或东明镇土地所属组的学生。
本批次已经完成学校招生计划的,不再招收下一批次。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户口本(户口异动截止2025年6月20日前)、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下同)的,应出具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抵押的要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由房产管理部门写明情况加盖公章。
3.具备办证条件但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证的,应出具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收据、规划证和准建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证明,2025年6月以前连续三个月的水电费缴费票据。
4.烈士子女、当地驻军人员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组织部门选派的艾滋病帮扶人员子女、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子女、援外医疗人员子女、外来投资企业人员子女(不包含企业员工子女)等要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和相关文件等。
5.建校时征用城关镇或东明镇土地所属组的学生由城关镇或东明镇核实提供名单。
所属小学要查验相关证件、走访适龄儿童少年家庭,确认入学资格。
第二批次
(一)招生条件
1.无城关镇户口,监护人在学校区域内有产权房且办理房产证,并在产权房居住。
2.无城关镇户口,监护人在学校招生区域内无产权房但父母在县直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
本批次已经完成学校招生计划的,不再招收下一批次。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户口本、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证,下同)的,应出具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抵押的要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由房产管理部门写明情况并加盖公章。
3.具备办证条件但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证的,应出具合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款收据、规划证和准建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证明。
4.无城关镇户,监护人在学校招生区域内无产权房但父母在县直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出具单位证明,有本人姓名页的编制台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银行出具近三个月的工资明细(加盖公章)到城市规划区居住地所在区域小学报名。
所属小学要查验相关证件、走访适龄儿童少年家庭,确认入学资格。
第三批次
(一)招生条件
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小产权房或在城市规划区长期租房居住,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户口本、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因建房手续不全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应提供购房合同、缴款收据、2025年6月以前连续三个月的水电费缴费票据。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务工合同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由银行出具近三个月的工资明细(加盖公章)。
5.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社区及居委会开具的租房证明)。
6.非本县户籍人员,由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和户口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出具的外出就读证明。
所属小学要查验相关证件、走访适龄儿童少年家庭,确认入学资格。
四、招生流程
实行“现场初认资格、系统预录信息、审验证件、公开招生结果”的招生办法进行。
城市规划区各中小学要提前公布招生简章(含招生对象、招生区域、招生计划、报名时间、报名流程、录取办法和所需携带材料等);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相关材料;学校现场分批资格初审;将学生信息预录到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学校联系相关部门审验证件,审验合格后确定资格;公布相应批次录取学生名单(含学生姓名、监护人姓名、户口地址、房产地址等)和空余学位。
各学校片区内学生招完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严禁擅自招收范围外学生,要将空余学位情况报教体局统筹调配。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在所有批次招生结束后,仍未入学而确需在城市规划区就读的,由教育部门依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2025年城市规划区接收务工返乡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初中:育才分校;小学:卢氏四小、东明小学、卢氏三小、郑卢小学、照村小学。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本县城市规划区学校学位少、学生多这一现实矛盾,严格按划定的招生区域实施积极稳妥的招生办法,分批审核录取,逐步推进。校长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岗位职责。同时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联合公安部门做好学生及监护人的户籍信息的审查工作;联合人社、工商部门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相关材料(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社保证明)核查工作;联合不动产中心做好学生及监护人的房产信息的核查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一是全县所有幼儿园及小学在招生方案印发后,要召开毕业班学生家长会,专项认真介绍本县招生政策方案。二是通过微信、电视、清清卢氏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以加强教育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推进“阳光招生”。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观、学生成长观,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摒弃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和盲目择校倾向。三是各学校要依据本校招生实际制定招生方案及简章,城市规划区各中小学于7月12日前将本校招生方案及招生区域地图报县教体局基教股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在招生期间,城市规划区各中小学在学校门外设立招生宣传咨询台,安排专门人员,宣传招生政策和报名相关要求,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咨询并做好服务工作。四是设置招生服务咨询电话,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切,关注各类网络舆情,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学校,不准出现推诿扯皮、激化矛盾、上交矛盾、扎堆排队、“半夜”排队等现象。
(三)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1.严格落实招生纪律。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宣传考试状元和升学率。
2.各学校依据招生区域、条件,严格审核各类材料,凡伪造招生材料一经发现退回原籍就读。招生时各中小学要告知家长,家长要填写承诺书。开学后城市规划区各小学要排查校外寄宿生,一经发现,学校立即将校外寄宿生退回原籍就读。
3.关爱特殊学生,学校要做好招生区域内适龄残疾儿童安置工作,根据其残疾程度及家长意愿科学安置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送教上门。小学六年级毕业班里有送教上门残疾儿童的学生,要主动联系对应初中,完成送教上门学生的交接手续;对应初中要无条件接收,做好学籍接续及送教上门工作安排。不得出现送教上门学生学籍中断及送教工作没有落实的情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享受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待遇,不收取任何费用。
4.严格落实县纪委监委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突出问题整治保障本县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坚决纠治党政机关干部在招生过程中递条子、打招呼,违规向学校安排学生,扰乱招生秩序问题;党员干部违规或充当介绍人向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教职工请客、送礼,助长不良风气问题;教育系统干部职工收受学生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电子红包等问题。学生家长遇到此类情况可向县纪检监察部门、学校所在地乡镇纪委和县教体局举报。
5.严格学籍管理。要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对违规招生致使学生无法注册学籍的,招生出现大班额的或其他违规招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6.严查非法办学行为。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或其他形式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做好备案管理。城市规划区各中小学对受请托介绍学生的人员统一进行实名登记,如实记录请托人、被请托人和学生家长姓名,并向局党组汇报。
8.严肃责任追究。各相关科室、城市规划区各中小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县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通过有力有效的监督保证招生录取工作顺利完成;县纪检监察机关和教体局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对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收到的信访举报,坚持有信必核,有案必查,违纪必究;对招生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规违纪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纪法条规严肃处理。对于因疏于管理,造成招生严重违规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招生监督电话:
7876492(局基础教育股)
7886176(局信访办)
7879083(或7188558)(局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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