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5)的通知》(陕教基一办〔2025〕5号)、《关于做好2025年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汉教发〔2025〕54号)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租房户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汉台区2025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按照“分类资审、积分排队、统筹兜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积分入学对象
本办法所指积分入学对象为家长租房的实际居住地在对应学校学区范围内,通过租房取得合法稳定住所(不含廉租房、公租房),符合汉台区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少年儿童。
二、积分计算方法
适龄儿童少年家长须向学校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同时签订积分承诺书,不符合办法要求的适龄儿童少年,不予积分。
租房户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按户籍及办理居住证时长、租房居住年限、在汉台区缴纳社保时长、在汉台区务工时间、加分项等五项合计积分,以上五项积分总时长计算,以入学对象出生日期为起算时点,按月计算,以入学年份上一年度12月31日为截止时点。
(一)户籍及居住证积分
凡具有汉台区户籍的适龄少年儿童,或依照《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汉台区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及家长(监护人),每月积1分、每满12个月(一年)计12分。每名适龄少年儿童以父母双方家庭为单位,按户积分,取其父母或监护人居住证积分最高分,不重复积分。小学一年级入学的,满分按6年计;七年级入学的,满分按12年计。
(二)租房居住积分
符合本办法积分入学条件的适龄少年儿童、随迁子女父母及(监护人),以真实有效租房合同、水电缴费发票为依据且实际居住,按月计算积分,每月积1分、每满12个月(一年)计12分。
(三)社保积分
随迁子女父母及(监护人)在汉台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农村养老保险),每月积1分、每满12个月(一年)计12分,取父或母(监护人)一方实际缴纳社保积分最高分计,不重复积分。
(四)在汉台务工积分
随迁子女父母一方在学区范围内务工,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工作单位证明、社区居住证明、工资收入银行流水等为依据,每月积1分、每满12个月(一年)计12分,取父或母(监护人)一方实际务工积分最高分计,不重复积分。
(五)加分项
入学对象及其监护人,因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行为获得省、市、县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别每次加30分、20分、10分,同一事迹、见义勇为行为获得表彰奖励按最高积分计算。同时需提供表彰相关文件、证书及证明材料。
(六)一票否决
如有隐瞒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所报学校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同分排序
总积分相同的租房户随迁子女,按以下项目积分进行同分排序:户籍及居住证积分、社保积分、租房积分、务工时间积分。
四、入学流程
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依照本办法,结合家长提供真实有效证明材料进行积分核算,汇总排序后,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按照随迁子女积分从高到低顺序,参考个人意愿及学校学位情况安排入学。因登记学校学位已满的,由区教体局按照“参考意愿、相对就近、统筹兜底”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统筹安排。对拒不接受调剂的,原则上不再统筹学位,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