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武穴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军队建设,根据《湖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及有关精神,结合武穴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包括驻黄部队现役军人和在外省服役的武穴籍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第二条城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依法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三条军人子女在武穴城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按照就地就便、优先照顾的原则安排到优质学校就读。
第四条军人子女在武穴城区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按照武穴市当年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优惠加分或者降分条件等有关政策录取。
第五条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子女,在校学习期间,优先享受减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申请转学、借读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第七条申请城区公办学校优待的,每年6月底前,由拟优待对象的父母或者其他指定监护人向所在部队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队相关管理部门出具军人现任职务任命文件、军人证件、军人子女户口簿、军人子女入学申请表(转学的须携带转学证明)、部队介绍信到武穴市人武部报名,对其身份、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分别报送市教育局招生部门复审,合格后按规定落实相应优待。
第八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